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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宝市监案处字〔2017〕第1302017108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7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7
    决定机关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潘震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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