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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并在工程建设期间保持设置完好,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6日15时15分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规划告示牌,并于2021年6月18日9时00分左右整改完毕的事实,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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