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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069****30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04民初1802号
    案号 (2020)豫1104执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智冠锋与被告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智冠锋2017年8月、9月、10月工资款3936元、经济补偿金13,000元,共计16,936元; 三、驳回原告智冠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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