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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069****30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民终2340号
    案号 (2019)豫1104执14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19-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4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 二、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传忠2017年8月、9月、10月工资款39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马传忠各负担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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