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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069****30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04民初1417号
    案号 (2019)豫1104执1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19-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袁贞工资4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袁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漯河银宏纸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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