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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平柏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元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2177****38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02民初895号
    案号 (2020)豫1702执9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西平柏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700413.94元、截止至2019年8月21日前的利息255009.69元及2019年8月22日以后的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700413.9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如到期未清偿,则以被告西平柏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平县柏城镇经贸路中段路北柏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号楼1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二、如上述债务未得到全部清偿,对未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吕元恒、黄亚伟、郭爱群、苗广春、丁秀停、朱凤明、杜耀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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