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智信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钟素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68300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302民初2032号 |
案号 | (2017)鲁1302执38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5 |
发布日期 | 2017-10-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被告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确认被告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借款利息104923.56元。 三、确认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对被告山东临沂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兰山区白沙埠镇贾家村0655号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号为:临房他证兰山区字第092254号)在2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确认被告山东临沂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杨云铎、钟素芹对被告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白沙埠支行清偿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2%上浮50%即年利率15.3%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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