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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56****65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4民初7278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20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853626.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853626.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4.25%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7259元(此款已由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97259元由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向14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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