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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56****65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9民初2052号
    案号 (2021)冀02执20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4179.3元,并向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货款304179.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驳回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84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1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负担58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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