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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宏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修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2176****51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初字第737号
    案号 (2018)闽0521执恢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宏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被告泉州宏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利息360.8万元); 二、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联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宏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廷志对被告泉州宏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6%计算,并扣除被告泉州宏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利息360.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联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廷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宏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520元,由原告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被告泉州宏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联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廷志负担9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泉州宏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联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廷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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