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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卫公罚〔202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8月12日,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菌落总数、游离余氯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2
    决定机关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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