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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卫公罚〔202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2020年7月6日,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二:2020年7月6日,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菌落总数不符合以上项目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上述违法行为一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二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上述违法行为二,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7
    决定机关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