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3-2020070601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莱茵达(绍兴)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6 |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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