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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19]649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天名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向客户收取款项27655599.16元(其中订金4900000元,保证金3465585元,2017年8月之后已开具发票11445694元,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因该企业在情况说明中提到的订金及保证金因未签订预售合同,检查组建议暂不计入预缴税款范围,其中2016年8月100000元,2017年6月300000元,2017年7月2200000元,2017年8月2300000元,2017年3月3465585元,从预收账款中予以扣除。对于你单位延迟开票部分11445694元,其中2017年12月份车位开具发票4000000元,2017年9月份共开具发票10445694元(其中对应的2017年6-8月预收账款发生额为7445694元),因为在后期已经开具发票,检查组建议按照应补税款对加收滞纳金。按上述方法计算后,尚有差额7844320.16元,未按规定预缴税款。2、你单位在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向客户预收装修款3777466元(含税),计入其他应付款,未按规定申报纳税。3、2014年营业收入为329923684元,业务招待费帐载金额"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业务招待费143197.5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业务招待费189158.77元,在“开发成本-业务招待费”列支业务招待费160115.4元,合计492471.67元,又在“销售费用-中介费”中列支公关费30000元,实际均为市民卡,超市卡等发票且用于招待客户,按业务招待费60%列支,应调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清缴时已做纳税调整196988.67元,其余均未做纳税调整。4、2015年营业收入为298613074元,业务招待费帐载金额"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业务招待费223873.9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业务招待费619598.77元,在“开发成本-业务招待费”列支业务招待费160428.8元,合计1003901.47元,又在“销售费用-中介费”中列支公关费196657.6元,实际均为市民卡,超市卡等发票且用于招待客户,按业务招待费60%列支,应调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清缴时已做纳税调整401560.59元,其余均未做纳税调整。5、2016年营业收入为253953740.17元,业务招待费帐载金额"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业务招待费161774.72元,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业务招待费1057413.08元,在“开发成本-业务招待费”列支业务招待费91473.24元,合计1310661.04元,又在“销售费用-中介费”中列支公关费213542.5元,在“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中列支招待费用9572元,实际均为市民卡,超市卡等发票且用于招待客户,按业务招待费60%列支,应调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清缴时已做纳税调整524264.42元,其余均未做纳税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86826.6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陈洪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