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文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0655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商初字第1579号 |
案号 | (2016)浙0327执69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暂无 |
立案日期 | 2016-11-09 |
发布日期 | 2017-03-0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苍南旻峰实业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26970000元及利息和复利;2、拍卖、变卖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浙闽农贸综合市场2幢101号、109号、110号、111号、201号、202号、203号、204号、9幢117号、118号、119号120号、121号、10幢102号、103号、104号、106号、107号、117号、124号、125号、126号、127号、128号、129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57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3、拍卖、变卖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浙闽农贸综合市场12幢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09号、110号、111号、112号、115号、13幢101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09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4、拍卖、变卖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浙闽农贸综合市场1幢114号、3幢201号、202号、203号、204号、9幢101-1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50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5、拍卖、变卖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浙闽农贸综合市场1幢113号、4幢201号、202号、203号、16幢115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23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6、被执行人李文峰、梁雅薇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2697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7、负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94654.5元,申请执行费943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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