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80834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民终7772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107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8 |
发布日期 | 2019-01-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人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981986.85元及罚息(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以贷款本金1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981986.85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年利率11.7%的标准计付,扣减已付的278828.59元); 四、原审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继洪对上诉人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上诉人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上诉人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被上诉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对变卖、拍卖原审被告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山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北128号天乙海岸名都1期天德湾20幢02座、03座;中山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北128号天乙海岸名都1期天德湾22幢02座;中山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北128号天乙海岸名都1期天睿湾11幢03座;中山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北128号天乙海岸名都1期天睿湾13幢02座、03座、05座;中山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北128号天乙海岸名都3期天勤湾1幢04卡、05卡、06卡、08卡共十一处房产及该十一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被上诉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诉人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继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28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负担2350元,由被上诉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4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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