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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灵县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茹建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361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1106号
    案号 (2018)晋0106执1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5
    发布日期 2018-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灵县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828219.79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90469.52元,及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广灵县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三、被告茹建明、班丽霞对被告广灵县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68元由被告广灵县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茹建明、班丽霞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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