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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郁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068****85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柳仲裁字第35号
    案号 (2018)桂02执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柳州天鹤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23144.33元;(二)被申请人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柳州天鹤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49301.54元(按所欠工程款总额的每日百分之20计算,从2014年l1月5日起暂计至2016年4月l5日止,2016年4月16日起以后的违约金另行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时止):(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535元、公告费人民币700元,由被申请人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以上金钱给付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曰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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