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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8345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二初字第2764号
    案号 (2020)桂0107执恢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承东、黄馨莹、宁承玲、宁承荣、何琪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19800元; 二、被告宁承东、黄馨莹、宁承玲、宁承荣、何琪共同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至2015年8月5日止利息121333.35元,罚息246376元,复利19434.4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519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被告宁承东、黄馨莹、宁承玲、宁承荣、何琪共同赔偿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7428元;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景顺路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场区内的机械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附件【抵押物概况】),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4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承东、黄馨莹、宁承玲、宁承荣、何琪追偿; 五、被告黄勇、张雄、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承东、黄馨莹、宁承玲、宁承荣、何琪共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勇、张雄、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承东、黄馨莹、宁承玲、宁承荣、何琪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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