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州环罚〔201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罚款贰拾万圆(¥200000.00)整。2、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并积极开展整改,整改结束后,需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向我局书面提交整改完成情况及监测等资料申请备案。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资料并同意备案之日起,本停产整治决定才可视为解除,你公司方能恢复生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23 |
决定机关 | 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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