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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州环罚〔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1、处罚款贰拾万圆(¥200000.00)整。2、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并积极开展整改,整改结束后,需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向我局书面提交整改完成情况及监测等资料申请备案。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资料并同意备案之日起,本停产整治决定才可视为解除,你公司方能恢复生产。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3
    决定机关 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