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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文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键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6646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37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00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4
    发布日期 2015-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霍健文、龙剑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华锐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文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骏升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6558元,由被告霍健文、龙剑红、佛山市文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骏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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