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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文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键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6646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34号
    案号 (2014)佛城法执字第018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25
    发布日期 2015-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文骏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保理预付款本金25213583.35元及逾期违约金(截至2014年3月3日的逾期违约金为374648.35元,自2014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 二、被告佛山市文骏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8万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被告龙剑红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村委会碧桂花城华馨苑十一街12号房产(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09001451-1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镇安路A132号东19号铺位(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09001451-2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桂华路B118号铺位(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09001451-4号)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桂华路B119号铺位(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09001451-3号)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最高限额62609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霍健文、程丽桃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3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被告佛山市文骏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钜宏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对被告佛山市文骏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太宏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5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46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四被告共同负担173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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