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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5430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1072号
    案号 (2016)赣0502执1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8
    发布日期 2017-02-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江西仙女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钢、张政尚欠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购车款596万元,此款,上述五被告保证于2016年11月10日前支付390万元,如上述被告按期如数付清该390万元购车款,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保证本案案结事了。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3660元减半收取268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30元,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案件反诉费26830元,被告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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