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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5430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1074号
    案号 (2016)赣0502执19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8
    发布日期 2017-02-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钢、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晏飞飞、张政欠到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此款,上述五被告保证于2016年11月10日付清,如上述被告按期如数付清上述款项,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保证本案案结事了。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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