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鞍地税二稽罚〔2017〕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税务检查类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2015年07月02日0040号记账凭证报销餐费金额367元,以专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属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行为。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处你公司罚款5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0 |
决定机关 |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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