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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0068****13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22民初201号
    案号 (2019)冀1022执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丽娜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5日,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6日至给付之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的4倍即年利率19%计算。已给付利息900000元)。 二、被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丽娜违约金250000元。 三、被告林苏杰、谭治星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丽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减半收取298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896元,由原告李丽娜负担4896元,由被告贵州万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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