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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宏天恒静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祁宏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50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85号
    案号 (2016)鄂01执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9
    发布日期 2016-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学鑫、祁宏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宁偿还五份《借款协议》(签订时间分别为2014年3月28日、2014年4月15日、2014年5月6日、2014年5月22日、2014年5月29日)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自2014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张学鑫、祁宏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宁偿还五份《借款协议》(签订时间分别为2014年6月20日、2014年7月2日、2014年7月10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5日)的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自2014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中远邦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吴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武汉宏天恒静科贸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金额按先息后本原则扣减《房屋租赁合同》实际发生租金后的范围内向原告吴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吴宁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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