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方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72476****53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初208号 |
案号 | (2018)豫0702执7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日期 | 2018-04-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亨天农业种植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1.25‰计息后扣减已付利息101898.04元支付)、罚息(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6.875‰计付)。 二、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赵存贞、赵方升、周学纪、冀荣、胡定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78元,由河南新乡新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78元,由新乡市亨天农业种植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赵存贞、赵方升、周学纪、冀荣、胡定梅承担59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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