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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方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476****531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04民初460号
    案号 (2018)豫0704执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8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3月15日止;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11.5‰并加收50%,分别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止,以9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15000元,从上述利息和逾期利息中扣减); 二、被告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周学纪、赵方升对被告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被告河南富昌公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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