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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方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832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24民初620号
    案号 (2017)豫0724执1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2
    发布日期 2017-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赵方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申玉恒借款利息86400元; 二、被告河南省亨天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申玉恒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的利息185400元,以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款日; 三、驳回原告申玉恒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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