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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鸿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61****9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6970号
    案号 (2020)闽0582执恢5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晋江联丰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金利时鞋服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56524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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