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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61****9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金民初字第1783号
    案号 (2019)豫0211执1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铁山各项损失共计80688美元; 二、驳回原告郭铁山对被告晋江市联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郭铁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75元,由原告郭铁山承担1793元,被告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承担8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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