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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中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庆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9023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02民初1136号
    案号 (2018)皖0802执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庆生、安徽中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所支付给原告的所有费用系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400万元借款在2014年7月1日之前的利息。被告彭庆生、安徽中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孙和权借款本金200万元,由两被告在2017年12月31日共同支付原告100万元,在2018年2月15日共同支付原告剩余的100万元(两被告在支付头一笔100万元借款后,原告解除对被告安徽中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江南产业集中区凤鸣大道以东、松花江路以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查封;第二笔100万元支付之后,原告则解除对被告彭庆生名下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号鑫居?逸泉湾5栋1单元1701室房屋的查封)。 二、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200万元的借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月息1%计算),共计84万元。两被告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共同支付10万元,剩余74万元在2018年4月15日支付给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两被告按本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月息1%计算),由两被告在2018年4月15日支付给原告。 三、如两被告未按上述条款支付本息,则上述条款所约定的月息1%均按月息1.5%执行。 四、原告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万元,由两被告负担,在2017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 五、原告孙和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两被告在2017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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