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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靖远鸿泰蕃茄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菊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234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甘04民初42号
    案号 (2018)甘04执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5-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肃靖远鸿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532211.24元及利息558859.84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以本金8532211.24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收); 二、被告尹菊萍、王凤兰、罗忠汉、甘肃盛大合益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甘肃靖远鸿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靖远鸿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尹菊萍、王凤兰、罗忠汉、甘肃盛大合益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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