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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食药监(长)罚处字[2015]第28201554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null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3-25
    决定机关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毛怡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