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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潍工商经处字[2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未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7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34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5
    决定机关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齐延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