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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索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062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商初字第718号
    案号 (2015)北执字第023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市北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8
    发布日期 2016-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告青岛索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2014青北微型金融借字第20141210664000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 二、被告青岛索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按照2014青北微型金融借字第201412106640003-1号及2014青北微型金融借字第20141210664000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具体金额以银行对账单为准); 三、被告青岛索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对被告庄严位于胶南市珠山路27号4栋西单元302室房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抵押房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庄伟、杨钟慧、王震宇对上述协议二、三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28430元,减半收取为14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15元,由被告青岛索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庄伟、杨钟慧、王震宇、庄严、姜惠共同负担,于2015年8月7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 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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