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建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7881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徐商初字第00447号 |
案号 | (2018)苏0311执12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日期 | 2018-10-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9)农商借字(2012)第1221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借款合同期内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8.4%计收利息及复利,借款逾期后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收逾期罚息及复利,扣除被告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1日前分批偿还的利息共计63.946679万元); 二、被告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9)农商借字(2013)第0111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借款合同期内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8.4%计收利息及复利,借款逾期后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收逾期罚息及复利,扣除被告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9月21日前分批偿还的利息共计55.999998万元); 三、被告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7万元; 四、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陈强、陈影、李荣英、胡建军、秦玲、陈向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陈强、陈影、李荣英、胡建军、秦玲、陈向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8380元,由被告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陈强、陈影、李荣英、胡建军、秦玲、陈向东负担(该款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陈强、陈影、李荣英、胡建军、秦玲、陈向东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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