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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建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881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91民初68号
    案号 (2017)苏0391执9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日期 2018-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吴雪鹏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4311.04元(该款支付至户名为吴雪鹏、卡号为6222620230001636189的交通银行卡内); 二、如被告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被告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除需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须另行向原告吴雪鹏支付人民币34311.04元; 三、原告吴雪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纠纷一次性了结。 公告费人民币30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应与上述款项一并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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