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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7762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11民初1929号
    案号 (2021)辽0411执恢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顺东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贵富定金111.62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3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抚顺东进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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