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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7762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5084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闫宏伟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420元,均由被告沈阳市大开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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