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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兴都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孟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12921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33号
    案号 (2017)粤0114执恢4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5
    发布日期 2018-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花都陶瓷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各类利息合计33850029.59元;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各类利息);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被告广州花都陶瓷厂有限公司所有的粤房地证字第C4046684号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州市兴都工业有限公司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兴都工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花都陶瓷厂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花都陶瓷厂有限公司、广州市兴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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