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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中)行罚决字[2020]056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5日10时许,民警在诸暨市市南路江南里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赏某龙在未取得保安证的情况下,在祥生江南里工地内从事保安业务,履行保安职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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