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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未悬挂《网络经营许可证》案
    行政处罚内容 温州市瓯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003号当 事 人:温州沸蓝奇策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330304001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55930644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诸葛微微住所(住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汇昌路362号(综合办公楼)根据日常检查,本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对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9年8月22日下午15时30分,温州市瓯海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汇昌路362号(综合办公楼)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当时当事人正在对外营业,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2019年8月23日对收银员和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向他们提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2019年8月26日,瓯海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整改已落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悬挂,至此,本案调查终结。现有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受委托人和收银员《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诸葛微微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收银员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调查对象身份;(4)现场执法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事实;(5)《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悬挂照片壹张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当事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9月19日,本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5
    决定机关 温州市瓯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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