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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富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漆白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9865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吉中执字第000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01
    发布日期 2014-08-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富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其利息(截至2013年10月14日,拖欠的利息为209683.16元;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月9日的利息,按月息7.75%o上浮50%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2014年1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7.75%。上浮50%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和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富鼎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江西富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和县工业园区的房产四栋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两宗[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泰府字第201卜011-A号、房权证泰府字第201卜012-A号、房权证泰府字第2011-158号、房权证泰府字第2011-1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泰国用(2011)第0148号、泰国用(2011)第0149号,在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与被告江西富鼎科技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在原告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本判决第二项内容行使权利后,仍不能清偿被告江西富鼎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的部分,由被告漆白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漆白兰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富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68元,由被告江西富鼎科技有限公司、漆白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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