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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五国稽罚〔2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举报材料、该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账务处理、会计凭证情况查实。该公司有以下税收违法的行为: 1.2014年2月6#记账凭证记载列支汽车保险费6253.76元 ;2014年3月16#记账凭证记载列支汽车保险费3743.00元; 2014年4月2#记账凭证记载列支汽车保险费12070.86元;2014年4月81#记账凭证记载列支汽车保险费8560.60元;2014年7月10#记账凭证记载列支汽车保险费3723.02元;2014年8月47#记账凭证记载列支汽车保险费3450.00元。 2015年10月1#记账凭证记载列支汽车保险费5647.41元;2015年10月12#记账凭证记载列支汽车保险费855元;2015年12月103#记账凭证记载列支汽车保险费11267.14元。2015年12月59#记账凭证列支业务招待费(购买服装)23030元。 2016年11月83#及2016年12月97#记账凭证记载列支汽车保险费2209.95元;2016年1月31#记账凭证记载列支汽车保险费6644.7元;2016年4月61#记账凭证记载列支汽车保险费6283.44元。 上述记账凭证记载该公司在2014年列支汽车保险费37801.24元;2015年列支业务招待费23030元、汽车保险费17769.55元;2016年列支汽车保险费15138.09元。 根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证实,该企业购买服装的业务招待费实际为向相关业务单位人员送的礼品。 根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汽车租赁协议及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证实,该公司名下只有一辆叉车,其余车辆均为经营性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1637.0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6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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