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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599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8民初12405号
    案号 (2017)沪0118执76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7
    发布日期 2017-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39,494.40元;   二、被告浙江普源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20元,减半收取计393.6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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