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天水综执罚决字[2021]第20000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新丰小吃股份有限公司体育场路分店于2021年11月24日9点41分,在杭州市拱墅区体育路279-1号其公司店内设置了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共两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两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分类类别和分类标识都符合设置要求,未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执法队员在检查中发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有易腐垃圾(吃剩下的麻球),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有有害垃圾(使用过的药品包装盒)。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并参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天水街道办事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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