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而(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3367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4民初572号 |
案号 | (2021)京04执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而(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靳宁宁、被告高然按如下时间金额向原告胡嘉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1.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付借款本金5000元;2.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前偿付借款本金24.5万元; 二、如被告合而(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靳宁宁、被告高然未按照上述调解书第一项所述时间金额给付任一款项,则原告胡嘉美有权按以下计算方式计算的金额就剩余未付全部款项及原告胡嘉美实现本案债权的费用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被告合而(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靳宁宁、被告高然应立即向原告胡嘉美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利息),且被告合而(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靳宁宁、被告高然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已偿还的款项优先扣除上述借款利息,余款相应扣减借款本金;2.被告合而(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靳宁宁、被告高然应向原告胡嘉美赔偿其实现债权的费用 15 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5538元,减半后为2769元,由原告胡嘉美负担(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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