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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而(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09****04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7民初4504号
    案号 (2019)冀02执133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19-07-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靳宁宁、被告合而公司、被告高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0300477元,并自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11月19日以133004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103004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三被告对欠款及利息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00元,减半收取计44800元,由原告负担3963元,由三被告负担4083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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